富德生命人寿3·15宣教丨投保不如实告知,理赔有风险

时间:2023-03-15 11:36:53 来源:贵州网

典型案例:2021年3月Y女士投保重疾险,投保时业务员就投保单的健康事项询问其身体情况时,Y女士故意隐瞒了住院病史,没有如实告知。2022年5月Y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乳腺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做出了拒赔解约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Y女士被拒赔的情况,源于投保前患有严重高血压,且在健康询问时隐瞒病史,故意未如实告知。提交理赔时,对自己投保前病史矢口否认,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病史和未如实告知事项,认定为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带病投保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以故意未如实告知拒赔解约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当事人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切勿隐瞒,避免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富德生命人寿铜仁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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