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炼制“地沟油”供顾客食用的燕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经查,燕某某系平坝某地一火锅城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便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进行回收过滤,提炼制作成“地沟油”,添加在火锅内重新供消费者食用。2020年8月27日,燕某某安排人员在炼制“地沟油”时,被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扣押炼制的成品油40余公斤。
燕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以及公共卫生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必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每一个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常存敬畏之心,诚信经营,共同把关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