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受罚五万元

发布时间:2021-02-24 12:52:31      来源:贵州网

  大方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郭步跃、付静、陈健分别诉被告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华屹公司)合同纠纷三案中,贵州华屹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贵州华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大方县人民法院审查,上述三原告分别与贵州华屹公司签订的三份《“华屹锦城”购买车库使用权协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为贵州省大方县华屹锦城,协议同时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即大方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大方县人民法院对该三案具有管辖权。贵州华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优先适用和诚信诉讼的原则,大方县人民法院为此向贵州华屹公司进行了充分释明,但贵州华屹公司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

  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故意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贵州华屹公司经法院充分释明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黔0521司惩95号决定书,决定对贵州华屹公司罚款50 000.00元。贵州华屹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黔05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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