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3.15宣教 以案说险——不如实告知带来的拒付

时间:2021-03-19 15:18:49 来源:熊桂林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客户吴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和医疗补偿保险,吴某一年后因病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公司调查发现,客户吴某投保前已存在健康异常,并未在投保时告知。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本次理赔给予拒赔并退还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注意事项

对于如实告知,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实告知的范围。保单投保时投保人应根据事实对投保书中询问的内容进行告知。在保单复效时对投保书中询问内容在保单失效期间的变化进行告知。

2.不实法告知保单生效超过两年仍可能无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为防止逆选择风险通常明确保险责任为“初次”出现保险事故可获得理赔,即使已超过《保险法》明确的不可抗辩期间,仍可依据保险条款拒赔。(熊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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