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咏“一钱斩吏”谈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0-05-21 12:50:58      来源:法制日报

  张咏是宋初名臣。在他刚刚步入仕途,做崇阳(今湖北崇阳)县令的时候发生过一件事。一天,张咏撞见一名小吏从库房中出来,发现他鬓角旁的头巾下藏着一枚铜钱。张咏便问他钱是从哪里来的,人赃并获,小吏无法抵赖,只好承认盗取了库房中的钱。张咏命人对小吏施以杖刑,小吏勃然大怒,对张咏出言不逊,“区区一文钱何足道哉,竟然要杖打我?就算你能杖打我,但你总不能杀了我吧!”

  张咏被小吏激怒了,拿起笔写下几句判词:“一日盗一钱,一千日就要盗取一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也就是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对于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必须严惩,防微杜渐,以儆效尤。写罢判词,张咏亲自持剑,走下台阶,砍掉了这名倒霉小吏的脑袋。然后,他给御史台打报告,弹劾自己法外用刑,轻罪重判。然而后来,当地人却把张咏“一钱斩吏”的故事传为佳话,津津乐道。

  当时的人们对张咏的这种做法非常认可,原因是从五代乱世以来,尊卑上下的等级秩序遭到冲击,陷于紊乱,士卒欺凌将帅,胥吏欺凌长官,直到宋初,这种风气依然存在。所以当时的人称赞张咏此举捍卫了尊卑上下的等级秩序,“其意深矣,其事伟矣!”

  讲史者语:张咏因为一个铜钱就把属下小吏处以极刑,当时人们普遍以为这是值得称颂的壮举。今日看来,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人治作风,与现代社会崇尚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所谓法治,就是法律至上,既不能法外施恩,也不能法外用刑,更不能上下其手,出入人罪。而在人治传统下,执法者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凭借个人好恶定罪量刑,法律的实施受到执法者个性操守、主观意志、是非观念的影响和左右。

  作为宋初名臣,张咏政绩卓著,惩贪除恶,爱护百姓,但这并不能掩盖他个性中视人命如草芥的暴虐一面。在他未中举时,一次带着一大笔钱赶路,晚上投宿客栈,店主父子三人见财起意,想加害张咏,却被张咏察觉。张咏设计杀掉了店主父子三人,又将店中老幼一并杀掉,斩草除根,还一把火烧掉了客栈。即便是正当防卫,张咏的做法也属于防卫过当了。在他为官之后,仗剑杀人的事情仍然不止一次,连他自己都说:“还好活在太平盛世,可以读书自律,如果赶上乱世,实在不堪设想。”的确如此,太平盛世尚且如此,要是生逢乱世,张咏必然成为杀人如麻的魔头。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作者: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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