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有点长,全文大约四千字,没耐心的请划过。
图源见水印
近日,某所谓“刑辩女团”在贵阳云岩法院上演了一出闹剧,好不热闹。何姓女律师口口声称自己遭遇了法警的“暴力执法”,网上很多舆论也说法警没有权力对她采取措施。那么到底是法院法警“暴力执法”还是网红律师“碰瓷炒作”?刑辩女团到底是守住了法律尊严还是践踏了法律尊严?
一、事件起因、经过及结果
据何姓律师介绍: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一份派员出庭通知书,何律师查阅后要求复印,当时审判长同意庭后复印,但休庭后由于公诉机关反对,何律师的助理没能将该文件拍照,由此发生激烈争吵,进而法警上前维护秩序。何律师注意到发生争吵后便拿出手机拍摄法警执法现场,在法警上前制止过程中,何律师倒地,手臂出现红肿。事后,何律师将现场视频上传网络,引发网友围观。
何律师口口声称是法警把她推倒,我反复观看视频跟她有身体接触是法警是背对着她的,何律师在拉该名法警右手时,该法警在挣脱过程中向后挥手,于是何律师顺势倒地。在其倒地过程中,该名法警的左手已顺势拉住了她的右手,试图拉住她,没成功。何律师坐到地上大喊“打人啦”,该法警还试图双手拉她站起来,但何律师可能觉得地板比较舒服,又或者法警“力气比较小”,反正没把她拉起来。这就是她手上红印(也就是她所说的受伤)的由来。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一共3名穿白衬衫的女子,除了倒地的何律师,近处一名女子气势汹汹一直在用手指着法警说着什么,另一名女子被法警挡住。
具体视频我就不发了,大家可以自己到网上去找来看。下面我们就来理一理到底谁才占理?谁才是不守法不讲理的一方。
二、事发地点在哪?
先放一张何律师的发文图片。请大家仔细看图中内容。
何律师说是在旁听区,从视频来看,显然何律师说谎了。发生争执的区域明显是在审判活动区。从视频画面可以看到法庭书记员、可以看到书记员面前开着的电脑。具体位置应当处于审判活动区律师所处的辩护席与中间书记员席位之间。旁听区只有3名“吃瓜群众”,2名男子抱着双手吃瓜,1名短发女子拿着手机都没往审判活动区看。在旁听席的律师助理是什么时候进入审判活动区的?要知道,旁听人员是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的。争吵地点又是怎么从旁听席转移到审判活动区的?
三、矛盾是怎么升级的?
公诉机关新增一名出庭检察官→公诉人当庭出示派员出庭通知书→何律师查验后要求复印→审判长要求休庭后再复制(注意:是复制,不是拍照)→休庭后公诉人称由于是检察院内部文件因此不允许拍照复制(注意是不允许拍照复制,不是不允许复印)→于是审判长表示不同意拍照→何律师团队认为审判长出尔反尔,于是发生激烈争吵(矛盾由此升级)→法警维持法庭工作秩序,律师团队与法警发生肢体接触→律师团队拍摄的视频上传网络引发网络舆情。
问题1:在旁听席的何姓律师的助理为什么会被法警围住?坐在旁听席的人员只能安静旁听,她为什么会和法警发生争吵?为什么会被7、8名法警围着?
问题2:是谁将本可以和气解决的问题上升到激烈争吵的地步?显然是该“刑辩女团”不服审判长指令,首先大声争吵,成功吸引眼球,激化矛盾。
问题3:是谁让口头争吵的场面升级为有肢体接触的混乱场面?显然是“刑辩女团”不服从法警口头指令对抗执法,进而导致法警行动升级采取强制措施。
这里有人要说休庭期间法警没有执法权啦、法警违法执法啦。吧拉吧拉!首先要搞清楚,法警也是警察,警察执法不是请客吃饭。看看漂亮国不配合警察执法的人的下场吧。至于法警当时有没有执法权,我们后面在分析。
四、需要厘清的几点问题
第一,检察院庭上提交的文件辩护律师有权复制吗?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这不代表可以用个人手机拍照。手机不仅是拍照工具,还是通信工具,可以上网,使用手机拍内部文件资料极可能造成失泄密。案件未公开宣判前,涉及庭审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是需要控制一定知悉范围的。律师使用个人手机拍照内部文件资料,你能保证该文件不会扩散吗?因此,公诉人以该文件是单位内部文件为由不同意律师助理使用手机拍照的理由是充分的,律师助理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卷宗复印程序申请使用复印机复印该资料,而不是大闹法庭。
再退一步讲,审判长不同意复印的话,何律师还可以走申诉和控告的途径啊,非得撒泼打滚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我不得不怀疑该律师团队所作所为的法律专业水准,不得不怀疑该律师团队所作所为的真实意图,不得不怀疑该律师团队职业操守。
第二,该律师团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法庭秩序?
在诉讼人参与人还未离开法庭、法官助理还在整理庭审笔录时在法庭内争吵,继而不服从法警执法指令引发与法警的肢体冲突,显然已经扰乱了法庭工作秩序。法庭可不是菜市场、商场,是悬挂庄严国徽的审判场所,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
第三,律师有无权利在法庭使用手机录像?
当时已经休庭,律师使用手机录像的行为不属于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从实际情况看, 她是对法警执法行为进行录像。那么当时法警能否要求她不得录像、删除视频?我认为法警是有正当理由的。当时庭审活动虽然已经结束,但所有诉讼参与人、部分旁听人员还未离开法庭,书记员还在整理庭审笔录,因此该律师的录像是有可能泄露庭审活动情况的。从其发布的视频看,也确实拍到了书记员制作庭审笔录的电脑上,也拍到了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有可能对这些人员及其家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庭审结束后,有些律师喜欢在法庭拍个照打个卡,只要不影响法庭工作秩序,不泄露审判秘密,不传播庭审活动,那也没什么。但如果违反了《法庭规则》就另说了。
第四,法警当时有无执法权?
我看到网上有很多人,甚至有部分律师(上海某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说休庭期间法警没有执法权,理由是值庭法警只能在庭审活动中履行维护庭审秩序的职责,休庭期间无权行使上述职权。这简直令人笑掉大牙!我至少查到有3个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规定赋予了在法院(法庭)这个场所法警处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显然只要在法庭内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类行为,法警就有权进行处置。不然按照该律师的观点,在人员入座后法官宣布开庭前出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警是不是应该放任不管?这显然很荒谬。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司法警察遇有下列危及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二)哄闹、冲击法庭;(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这个就更明确了,只要是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司法警察就有权处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有《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有权处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内容网上都可以查到,大家自行查阅。
所以,别再说什么当时法警没有执法权了,从一名律所的创始合伙人、刑事律师在接受知名报纸采访时说出这种话来,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第五,云岩法院为什么低头?
据何姓律师说,后来云岩法院某院长和庭长接待了她,归还了手机,没有删除视频,并将检察院的派员出庭通知书复制给了她。这么看好像法院很理亏啊,向“刑辩女团”女团低头了啊。这么说好像也有些道理。但我想说的是,暂扣的手机检查没问题,法院不可能不还给她,派员出庭通知书入案件卷宗后,辩护人本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复印的,复印给她恰恰说明云岩法院依法办事。至于院长庭长接待她,你都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了,不照顾点你的情绪,指不定还要作什么妖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也不是什么违反规定的事,接待就接待你吧,满足一下你的虚荣心。
第六,法警执法过程有问题吗?
有瑕疵。一是法警没有规范佩戴执法记录仪,估计也没有执法全程的录相,所以现在网上只有该律师发布的肢体冲突的部分视频,无法了解冲突产生的前因后果和法警处置的全部过程。二是对当时情况的判断过于敏感,或许本可以以更加平和的方式处理当时情形。当然如果人家摆明了要闹大,被碰瓷了也没办法。只能说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从视频看到,有一名法警把拔出来的警棍又放回去了,说明法警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是有所克制的,没有动用警械,当然也反映出法警对“刑辩女团”的行为有些过激反应了。
第七,刑辩女团守住了法律的尊严了吗?
何姓女律师声称:“这场法庭规则保卫战,刑辩女团守住了法律尊严”。但我认为恰恰是她们以操作的手法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她们遵守了法庭规则了吗?没有!恰恰是她们故意在法庭挑起事端!恰恰是她们在扰乱法庭秩序!恰恰是她们在对抗法警维护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一次,云岩法院迫于网络舆情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追究她们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真的做对了吗?我想说的是,不是谁拍谁有理,谁倒地谁有理,谁闹谁大声谁有理。京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是时候整顿这类不靠专业技能靠“网红”“炒作”挟社会舆论博出位的律师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琼山有言